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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党团工作

发布日期:2020-10-23   点击量: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为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 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 我校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如何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4)个人有关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查登记,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

28周岁以下的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的,由学院分团委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学院分团委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党支部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并做好考察记录,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以写实的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考察的方式: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注意了解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一)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学生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党员和群众座谈会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除主持人与记录人外,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0人。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要注意做好谈话原始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

(二)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党小组组长、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等,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各分党校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对近两年在校内外参加过发展对象党校培训,并取得相当于我校校级党校结业证书者,证书视作有效。

未经培训的和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要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一)预审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及公示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函调外调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等。

(二)审查的重点是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第二十二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通过后,填写《中共预备党员拟批准前公示》,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基层党委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党委组织部。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基层党委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党支部要指派专人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工委)审批。

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预审及审批权限:党委建制的学院由各基层党委预审和审批;党总支建制的学院由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校党委审批。

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权限:党委建制的学院(单位)由各基层党委预审和审批,但发展前须同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材料反馈后,党支部可履行入党手续;党总支建制的学院(单位),由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其中,教职工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派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预备党员要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时、主动、足额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组织预备党员参加预备党员集中培训。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出国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动脱党,由原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设党总支的,应当先经党总支审议)。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不能提前转正。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应在基层党委转正预审通过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二级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主要程序如下:

(一)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觉醒,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或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考察和教育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之前完成。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或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保存。

学生党员以及预备期内的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交校人事档案室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第一责任:①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定期召开委员会,研究党员发展计划、预审发展对象、审议(审批)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等;②指派党委委员、组织员或亲自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毕业前夕,与毕业生党员进行一次毕业前谈话,加强党性教育与关心,帮助转变角色;④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做好党建工作总结等。

(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①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②做好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审核、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③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推优”工作。④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⑤组织开展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答辩工作;⑥协助书记做好党建总结等工作。

(三)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组织委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负责人,主要负责①根据上级要求,协助书记、副书记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②督促、检查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③协助书记、副书记对入党考察有关材料进行预审;④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党委(党总支)及时讨论;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四)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其他委员应主动关心、支持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参与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职责:①在讨论党员发展的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②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一)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投票记录、公示记录、答辩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考察记录等。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情况记载等。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每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等,核定本年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每年9月,依据二级党组织上半年发展党员情况调整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会同其他党务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必须规范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带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的战略高度,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上予以高度重视,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每年部署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和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团组织“推优”的方法和措施,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循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下而上,集体研究,党团衔接,入党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推优”是指通过择优、育优、荐优等工作环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该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一般有半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在3个月以上)的申请期方可列为“推优”对象;“推优”对象应该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性明确,综合测评应达到本班平均水平(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区来的学生可适当放宽)。研究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课程补考重修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在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课程补考重修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部、校优秀团员、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团员干部;

6、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7、 在高中阶段或外单位已写入党申请书,并已被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

第七条 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为所在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30%左右。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任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九条 党组织要在全体团员青年中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党章》、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推荐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要进行重点培养。各团支部要建立优秀团员入党培养考察制度,团支部组织委员要定期做好记载。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党团组织要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对他们进行入党动机、党的宗旨、党员权利义务等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

1、“推优”时间

按年度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集中两次推优。

2、“推优”动员

由分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各学院党委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对“推优”工作进行培训,并请各学院党委负责人或学生党支部书记进行“推优”动员,明确要求。

3、民主推荐

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班主任、辅导员到会阐明“推优”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入党申请人分别作思想汇报,在此基础上由全体团员进行民主推荐和投票,得票数超过团支部总人数二分之一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候选人。

4、组织审定

各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以及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意见,并与党支部商定“推优”对象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报校团委审定同意。所在团支部一式两份填写“推优表”,其中一份为校团委备案,另一份为分团委保存,当“推优”对象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后,此表随同其他材料一并转递和报送给党组织。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单位)党团组织和基层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正确的导向,严格执行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不准拉帮结派,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一旦出现违纪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将视情节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校团委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如在一年内未被发展,应由团支部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推优”入党工作由各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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