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官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公开文件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文件 -- 正文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发布日期:2020-10-23   点击量: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要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 “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抓学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主抓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院团委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级各类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和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负责学院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申请缓交、减免学费的审议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日常管理以及月度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

(八)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各类报表、材料的制作、报批工作;

(九)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维护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  资助经费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的费用。

(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项目。

(三)社会团体、个人捐款。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助途径

第九条  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途径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以及社会资助等途径。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主渠道,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实施规定详见《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实施规定详见《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实施规定详见《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实施规定详见《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实施规定详见《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在校园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每年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发给一定报酬。具体实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分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专项补助:由学院统一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一种资助方法。包括节日补助、御寒防暑补助以及因物价上涨伙食补助等。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学院对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在毕业前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具体减免金额按学院规定执行。减免的程序为: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系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和减免金额,并在系部内张榜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在院内和学院资助工作网页上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学费被减免的学生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即对于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清全部学杂费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先办理入学手续,待情况进一步核实清楚后,帮助其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或进行其他资助的一项助学措施。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系部提交申请和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二)系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后进行审核,提出缓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意见,经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执行。

(三)学生持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资助。学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获取各级各类资助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两个等级: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十九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三)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队长、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在受助学生认定的工作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部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兰考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加强正确引导,培养其自强、诚信、面对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自觉加强自我教育,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生活俭朴,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如有违反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院规、院纪,受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二)违反院规、院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包括两门)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一切资助;

(三)学生在申请资助中若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不得申请贫困生资助,已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一次校内一等奖学金的二年级学生,获得两次校内奖学金(其中一次必须是一等奖学金)的三年级学生,获得三次校内奖学金(其中一次必须是一等奖学金)的四年级学生;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五)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将名额分配至各学管系(部)。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五天,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后,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然后在学院和校园网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有关款项到账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资格,同时取消其他奖项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一次校内奖学金的二年级学生,获得两次校内奖学金的三、四年级学生;且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五)生活俭朴,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将名额分配至各学管系(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五天,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后,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然后在学院和校园网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有关款项到账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不得申请其它资助项目,同时取消其它奖项的评选;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1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300元、2600元。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处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建档立卡学生需要提供加盖当地扶贫办公章的《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一份。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系部公示五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后,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然后在学院和校园网上公示5日;每年11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院按省资助中心划拨款项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资格,并不得申请其资助项目,同时取消其他奖项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的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比例

(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二)奖学金的额度:一等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400元。

(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系(部)各年级本年注册学生的21%,其中一等2%、二等4%,三等15%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1.学生操行测评分在中队排名前50%以内;

2.按学生学年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比例确定奖学金等次。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学年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课)平均成绩×70%+操行测评分数(百分制)×3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内有一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3.在留级或跟班试读期间者;

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5.年度内未按要求注册者;

6.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立即停发,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年结束仍有缓考课程者,不参与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四)单项奖学金是为了推进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多方面发展而设置的一项鼓励措施。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文艺、体育、宣传、社会工作等各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1.单项奖学金类别及申请条件:

1)精神风尚奖:在遵守校规校纪、践行校园文明规范过程中表现突出者。

2)学术科研奖:公开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文章或出版学术著作者,取得有影响科研成果者。

3)体育优秀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级别运动会其他正式单项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4)突出贡献奖:在代表学生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各种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者。

5)宣传奖:在国家、省、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反映我校(学生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对宣传学习学校起到良好作用者。

2.单项奖学金额度:每人500元。

3.单项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程序:由申请者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于系部、由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奖学金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程序

(一)核定资格。系(部)学生科组织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或班级民主考核组)核定评定奖学金资格,汇总学生本学年的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和操行分积分,并张榜公布5天,对学生提出的质疑要认真进行复议,复议的结论告知同学们;

(二)确定候选人。积分核对无误后,系(部)学生科组织学管干部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拟定候选人及等级,公示五天后,报系(部)党总支审核;

(三)审核备案。系(部)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予以审核、汇总和备案,并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各处根据学生处提交的奖学金名单及等级,审核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学生处、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院助学体系,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印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具体业务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国家正常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学院普通高招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借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该项工作纳入学生资助中心管理,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办理平台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对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诚信教育;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三)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保持一致;

(四)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负责贷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六)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

(七)完成与助学贷款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在校的普通高招全日制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符合其他约定的条件。

第九条  系部初审申请学生是否符合高校助学贷款的贷款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等。

学生申请贷款时,当年必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严禁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一)首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中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查意见需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一枚公章。

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新生)原件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新生)复印件或学生证(在校生)复印件。

(二)续贷

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系部审核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第十条  借贷人所在系部初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查确认。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贷款额度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份。

第十四条  借贷人与学院、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为贷款学生生成支付宝账户,开发银行将学生所贷贷款转入学生支付宝账户,学校从中划拨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由学生按规定提现。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划拨和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是为了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风险补偿金由学院按照学生计划贷款额度的7.6%列入预算,待确认贷款金额后,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比例和相应的渠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借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贴息,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借贷人毕业当年的71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末的规定时间内,将学院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八条 各系部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然后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学院资助中心(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留存),并由系部经办人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系部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后,各系部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学院资助中心应组织各系部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系部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向原所在地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学院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报省资助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根据学院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2015年(含)以后的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借款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学院资助中心审查通过的,报省资助中心复核并提交分行;分行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准后,由学院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为贷款学生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章 贷款后的管理和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系部要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贷款情况、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制度管理,切实保证贷款的使用、还款的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和取消学籍的。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及时对贷、还款情况予以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已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账号,等待支付宝进行划扣。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的情况进行时监控,对不按时还款付息的学生,及时通知其所在系部采取措施,督促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提前还款申请,学生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为当月20日之前,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为次月20日之前;10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为1020日之前,1016日—11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为1220日之前。每年11月以及贷款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不能申请提前还款。学生完成网上提前还款申请后,于申请对应的还款日前登陆支付宝网站进行还款。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学院建立对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通过相关程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违约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个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通报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系部的助学贷款的管理、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根据工作效果对系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一)将各系部贷款学生违约率情况纳入系部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凡低于全省高校平均违约率四个百分点的为优,高于全省高校平均违约率两个百分点的为差,其余为良;

(二)根据各系部贷款工作考评结果和贷款学生违约率高低,对各系部进行奖惩。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

 

版权所有:兰考三农职业学院     豫ICP备20021671号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中州路西段

邮编:475300    招生咨询电话:0371-22221201,15737832233,0371-22221666

乘车路线:1、从兰考火车站或汽车站乘201公交车到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南门下车即到。

                 2、高铁兰考南站下车乘座102、103、202路公交车到中州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下车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