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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3   点击量: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严格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坚持将管理教育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如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时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学生调整专业经学院批准,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程序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具体程序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原学制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院取得学籍者,学院取消其在我院学籍。

第五节  退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超过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三)专科生需第二次留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的第二年可申请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院根据《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网络诈骗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务活动及临时性重要任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给予专项奖励或者授予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金)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专升本、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河南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和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未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当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须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时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符合注册条件的在校生,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同时应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制为三年。经学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经学院批准,在校内进行公示,并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必须是学院正式录取的专科学生;

(二)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严格遵守学院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没有作弊记录;

(五)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要求:

(一)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

交纳学费后再到转入系部注册报到;

(二)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新调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所缺课程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完成;

(三)学生申请调整专业只能是在注册入学第一学年内提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申请调整专业跨科类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及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报教育厅审批备案,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由院领导签署接收函。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

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军察部队)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学院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最长保留其学籍2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新生入伍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应当于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并随原专业的下个年级学习。

因学院专业调整学生复学无法随原专业学习的,应告知学生,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学生意见决定学生复学专业。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入伍学生复员后,需复学的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四)其他原因休学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严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院取得学籍者,取消我院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

第二十六条  一学年(含一学期)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学业示。

第二十七条  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留级学生若无本专业同类型后续班级,原则上按结业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后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八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超过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三)专科生需第二次留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退学,应履行相关手续,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院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之内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生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或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伤残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其德、智、体、美等方面做出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离校者,结业后的第二年可申请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院根据本规定、《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四十条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院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的要求

(一)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军专用章),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学院严格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并向学生入校前所在学校及居住生活地开展调查,重点核查其前置学历情况,确保信息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4.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2.由系(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合法、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生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籍异动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批;

4.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由学院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出具审查情况报告(加盖学校公章的红头文件)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不予更改的情况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三)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学院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保卫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部署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学管系部等部门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全校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管系部党总支书记为本系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负责本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组织、布置、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学管系部要把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课堂,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二次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防传销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学管系部要把与学院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主要负责人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每学期要进行一至二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各学管系部对学生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检查。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进入学校或学生公寓(宿舍)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处按学院规定进行处理或送交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参加下列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在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勤工助学、公益志愿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各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参与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学生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用工合同外的其他工作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或组织旅游,不得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六)自觉遵守互联网的有关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及其他危害校园网安全的行为;

(七)学生不得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学生擅自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学院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加强防盗。学生出入寝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锁、砸门;

(三)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向楼下乱抛扔东西;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乱扔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无故损坏、挪用、搬弄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不得在宿舍做饭;

(四)对进入学生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并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报告;

(五)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六)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七)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

(八)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制度,按时就寝;

(九)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兰考三农职业学院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 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学生重大伤害事故的认定,由学校保卫处报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调查取证,依法作出结论。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院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院、教师、管理干部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家长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相关职责后无不当行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情(知道)或者难于知情(知道)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实习等活动和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或离校出走,学生所在系部要及时采取救助办法,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由学院提出救助和处理意见,不得瞒报或迟报。对隐瞒事实真相或因迟报及执行学院处理意见不及时造成后果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接到学生重大事故或离校出走报告后,学院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等费用。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帮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无论任何情况(事故)给予经济帮助,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伤害学生的家长、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院依法进行处理或报告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河南省教育厅申诉;由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处理的,可向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安保处负责解释。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治军的方针,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院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取消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处分决定及其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处分决定要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违反《兰考三农职业学院部五条禁令》或其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或有关内容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匿藏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一学期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

3.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三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2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6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早操(1学时)、晚自习(2学时)、会议(1-2学时)等,缺席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对严重扰乱社会和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和闹事、罢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食堂、教室、寝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吵闹,乱抛杂物、燃烧器物,影响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服从教职工、学生干部和督察队员管理,无理顶撞、辱骂,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报复、殴打教职工、学生干部和督察队员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封闭管理规定,不假强行出入学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午休和晚间熄灯后,在寝室等处吵闹、吼叫,干扰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的行为分别作出下列处分:

(一)肆意欺负、辱骂、威胁同学,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双方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预谋地组织、策划、唆使打架的,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的,持械持物打人的,群殴群斗的为首者,酒后滋事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纠纷后或在打架过程中,邀约他人帮忙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被邀约前往事发地点的,未参与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不劝阻、不制止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自己“私了”或勒索财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凡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责任承担医疗等费用,并根据专业机构鉴定的受伤情况对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器械,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和教室等处,私接电线的,使用电阻棒、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的,在寝室、教室、走廊等处焚烧物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隐患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四)对翻门、翻窗、翻阳台、翻楼、翻墙或采用其他不安全方法出入宿舍和学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不假深夜不归、深夜外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私自下江、河、池塘游泳或嬉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为他人包租或协助他人包租交通运输工具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九)坚持乘坐没有运营资质交通运输工具不听劝告,在校园内骑坐自行车不听劝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擅自组织聚会、聚餐、旅游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包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偷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观看反动、淫秽录像和书刊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制作、复制、传播、传抄、收藏反动、淫秽录像、书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手段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或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没收赌具、赌资。

(十)违反规定到营业性舞厅、酒吧、歌(迪)厅、夜总会、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多次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召集、组织喝酒,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贩卖或将军服借给非着军服人员,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与异性交往中,行为不文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有流氓滋扰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因行为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九)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退还款项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文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文件,或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一)违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1.学生伪造请假条、闯闹门岗、不服从纠察或被纠察时报虚假身份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课堂、集会纪律,经教育不改者;

3. 一周内迟到、早退达三次者;

4.一个月务检查三次不合格或三次旷操或集合集会不到者;

5.节假日返校不假迟到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男生进入女生宿区或女生进入男生宿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放假封闭宿舍期间,擅自在宿舍住宿,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执勤、社会实践活动、假日长、实(见)习期间或执行上级交派任务,违反学院或活动地点(实习单位)规定,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并及时改正错误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被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和违纪后果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值班备勤、重大疫情、维护稳定等特殊时期,违反学院纪律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着军服违纪,有损人民军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学生干部、党员违纪者;

(十一)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材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事实相关的物证和音像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陈述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司法机关的裁定书、鉴定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和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司法文书。

第二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所有证据材料后报学生处审核,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学生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五)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考察期满;

(二)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系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考察期内未再受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受处分后学生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其中:

1.学习成绩排名比处分前有所提前;

2.操行测评结果要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3.受到系部及以上表彰。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不予解除的应向学生说明理由,提请解除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系部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六)学院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二)申诉事由或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及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

(一)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人所在系部的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仅当其他委员所投赞同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学院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部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活跃校园文化,加强第二课堂建设,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是指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社团工作由我院党委统一领导,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委履行我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和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有开展社团活动所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学习成绩优良且均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有专门的筹备组,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章程)。

第七条 发起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包括:名称、类别、目的和宗旨、活动场所、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任职条件和权限、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及其他必要事项。

(三)学生社团发展规划(长期及短期)。

(四)拟任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及全部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团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批准继续开展筹备工作作出书面意见。经审批、备案后,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本着立德树人的精神,指导教师需政治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业精技强,由团委选聘后报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聘任,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条 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收到团委准予成立的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学院予以坚决取缔。团委将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依章程设定,报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以该学生社团名义加入院外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在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选举或推举产生。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1年,经团委审核后备案。

(三)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2.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3.因失职对学生社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四)如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空缺,团委可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遵照本办法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在团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经团委审批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从客观实际出发,全面考虑自身及外部条件,不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和地点,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学生组织和社团在同一时间段重复开展相同或类似主题、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性为目的的活动,不得接受他人的捐赠或赞助,不得为赞助商提供代理等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年九月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交本学年的活动计划。注册备案后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由团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需如实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并附详细策划、安全预案、经费预算以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图片、视频资料报团委备案,作为学年度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采取学院拨付的专项活动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团委制定统一报表并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

学生社团的年终财务报表应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第六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团委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生社团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和指导教师,经公开答辩或评定,团委授予学生社团组织学年度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团委定期举行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成绩将作为学生社团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进行注册。

(二)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院内活动及对外活动。

(三)擅自接受捐赠或赞助,假借社团或团委名义进行商业代理活动。

(四)其他应当通报批评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一切活动:

(一)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背章程和宗旨,造成不良影响。

(三)负责人空缺。

(四)组织机构长期不健全。

(五)未按时完成换届(换任)工作或操纵选举。

(六)不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七)私刻公章。

(八)未经团委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加入学院外社会团体。

(九)连续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

(十)活动过程中出现人身安全责任事件。

(十一)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将对其强行解散: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章程和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四)不服从学院的管理。

(五)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

(六)连续一学年未开展任何活动。

(七)其他应当强行解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解散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团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的奖惩决定及时公告。

第七章  学生社团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

(二)人数不足以致无法开展学生社团活动。

(三)被强行解散。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由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注销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共青团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 课堂行为规范

1、学生提前10分钟到教室,邮上做好上课准备;若迟到,应先报告,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

2、上课时应衣着大方,夏天不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

3、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倍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得污染或损害。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4、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不准将食物带入教学场所。

5、课堂上,不得随便接打手机,应将手机关闭或设为静音。

6、走动、移动桌椅动作要轻,避免发生嘈杂声, 影响其他班级学习。

二、 校园内行为规范

1、学生平时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有礼。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如“老师好”、“您好”。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

2、行走时,要注意姿势,遵守规则,同老师相遇,应让老师先行。遇到年老体弱的教师在做较重的体力劳动时,应主动帮忙。

3、进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内。进办公室不要随便翻阅办公桌上的东西。如果需要翻看有关书刊,应先征得教师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同意。

4、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5、过好健康的业余文化生活,不得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遵守校园网络的有关规定,文明上网。

6、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 活动,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舞会。

7、要珍惜学校的荣誉,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毕业离校时,要为母校留下珍贵的纪念。在校学生要爱护校友毕业前留下的纪念标志。

三、图书馆行为规范

1、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夏天不准穿背心、 三角裤头、拖鞋等进阅览室,如果穿硬底钉有铁掌的皮鞋入室时,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他人。

2、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3、不要替他们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4、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

四、会场上行为规范

1、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2、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4、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座椅,以免影响他人。

5、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五、运动场行为规范

1、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

2、做文明观众,观看球赛或其它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六、食堂行为规范

1、就餐者要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2、就餐时不要将脚跷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画,要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须倒入泪水缸,不得随便乱倒。不要将饭菜端回宿舍用餐。

3、尊重老师,不在教工窗口排队,不到教工餐厅用餐。

4、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平时见到工人要热情地招呼,要配合和帮助工人师傅搞好食堂工作。

七、宿舍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安静和冷静,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2、宿舍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3、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身,按时就寝,宿舍关 闭时间出入宿舍要主动进行登记,夜间出入宿舍要办理正常登记手续,不得爬窗出入宿舍。在自习或别人休息时,动作要轻,打电话时要节约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在宿舍区喧哗、打闹,不得放大录音机、电子计算机的音量,严禁偷听敌台,严禁看“黄”,不在宿舍内从事国家、学校明令禁止的各种活动(如赌博,酗酒,阅读、 观看、传播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等)。

4、宿舍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严 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回宿舍,宿舍内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严禁私接电源,不准自行留客住宿。不得抽烟、酗酒。

5、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或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玻璃坏了要及时报修。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询问、报告,确保宿舍治安安全。

6、注意公共卫生和宿舍卫生,起身后要及时叠好被子,注意床上整洁,床下鞋子要放整齐。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小便,乱抛果皮纸屑,更不得将剩饭菜、瓜果皮壳倒在水池里、室内外、走廊里,垃圾一律倒入垃圾篓。宿舍卫生值周工作要正常。

八、校园外行为规范

1、乘车主动购票,给老、幼、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2、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自觉走人行横道。

3、爱护公共设施、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4、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九、 网络行为规范

1、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散布、传播谣言,不浏览、 发布不良信息;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自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3、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溺网络游戏。

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十、待人接物行为规范

1、遇见他人写信,或阅读信件,不要偷看或强行拆阅,不要随便打听来信的对象和内容,不要私拆他人信件。

2、代传他人的书信要原封不动地转交,不要因集邮等原因而损毁他人的邮件。

3、有客人敲门或打招呼问讯时,应回答“请进”或到门口相迎,客人进屋,主人应放下手中的工作,起身热情迎接。待客应让座、敬茶。

4、男女生之间要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与他人交谈时应避免不礼貌的口头语,应注意谈吐文明,措词雅洁,行为雅观。

5、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人,认真指引。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十一、 其他行为规范

1、观看电影、演出,应准时入场,对号入座。如果迟到,询问排号要低声,穿过座位时应表示歉意。做文明观众,严禁起哄滋事。

2、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遵守秩序,未经同意,不可触摸设备和展品。瞻仰烈士陵墓应保持肃穆。

4、节制浪费,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自律公约

 

一、思想自律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觉悟。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立场、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树立爱校意识,恪守“知能共进,德道同优” 的校风校训,自觉维护山职院人良好的形象。

4、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诚实谦虚,自尊自爱。

5、关心集体,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6、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影响,勇于 同一切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

7、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同一切伪科学和邪教组织作斗争。

二、学习自律

8、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读书的远大抱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勤奋学习。

9、勤奋刻苦,虚心踏实,求实创新,科学严谨,树立良好的学风。

10、学以致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应用能力与科研水平。

11、善于思考,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形成团结向上的学习氛围。

12、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探索正确的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3、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自习环境,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4、认真对待考试,不无故缺考,不作弊。

三、生活自律

15、朝气蓬勃,积极向上,谦虚谨慎,实事求是,永不自满,培养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心理适应能力。

16、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和钱财等。

17、举止文明,衣着得体,洁身自好。男女交往要有礼有度,在公共场所不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

18、遵守社会公德,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接触、传播淫秽宣传品,不在教室、宿舍等公众场合吸烟。

19、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强化安全意识,勇于与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0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21、增强环保意识,自觉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益虫益鸟。

22、加强自身文明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塑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当代大学生形象。

23、不在宿舍内从事国家、学校明令禁止的各种活动(如赌博,酗酒,阅读、观看、传播不健康书刊、音 像制品等)。

24、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认真值日,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以任何理由影响、妨碍正常的管理工作。

25、不在宿舍楼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炉自炊。不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锅等大功率电器不私扯电线。

26、未经允许,不在外留宿,不在宿舍内留宿他人。 任何时候不留宿异性。

 

附件:

违反“文明自律公约”处理细则

 

根据学校颁发的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学生文明自律公约要求,制定本处理细则。

1、违反“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觉悟”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2、违反“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违反“思想自律”其他方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课堂秩序,迟到,早退,旷课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5、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6、违反“男女交往要有礼有度”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凡在他人面前勾肩搭背,过分亲昵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凡在宿舍内留宿 异性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7、违反“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接触、传播淫 秽宣传品”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8、违反爱护公共设施,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9、违反“不以任何理由影响、妨碍正常的管理工作”者,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违反学生“文明自律公约”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者,根据《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加强我院学生住宿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卫生、舒适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我院校风和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秩序管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住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住宿的,须按规定请假。

(二)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按分配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

(三)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起床号(铃)响,应迅速起床;熄灯号(铃)响,应立即熄灯,按时就寝。熄灯后必须停止一切活动,禁止喧哗,保持安静。

(四)严格遵守学院作息纪律。休息期间不得有高声喧哗、打闹、打麻将、打扑克、播放高分贝音量的音视频、跳舞、打球、溜冰、用餐等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

(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调换、拆除宿舍内设施,不准私自将校内其它场所的物品搬入宿舍。不准在墙、桌、凳、柜子上乱钉、乱贴、乱画,桌、凳、床按编号配套到个人使用保管,如有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严禁在宿舍楼内发放广告、兜售商品以及设立快递、租车等业务点。

(七)学生应自觉营造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遵纪守法,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相互尊重,相互礼让。不准在宿舍内吸烟、饮酒、搓麻将、打扑克,不赌博,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八)各学管系部要加强对宿舍的管理工作,坚持管理干部进宿舍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处理各种事件。

(九)学生违反住宿规定,按照《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一)认真执行有关宿舍内务的军事化管理规定。按规定整理内务,做到统一、整齐、清洁。

(二)坚持宿舍值日制度。宿舍内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须于上课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并负责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桌净。每周应进行一次大扫除。

(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外清洁,不随地吐痰,垃圾入篓(箱),不向窗外、楼道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禁止在宿舍楼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

(四)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五)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由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应自觉维护。

三、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一)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宿舍安全保卫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证件,经宿管人员允许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区,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寝室长发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因工作原因进入女生宿舍楼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女生亲属来校看望,由宿管人员通知女生本人在值班室接待,不得在宿舍内会客和留宿。

(四)严格执行宿舍安全的各项要求。二楼以上(含)禁止非专业人员擦洗外侧窗玻璃,严禁攀爬窗户,严禁倚、坐顶楼露台外墙。(学院内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其他区域参照此条执行)

(五)离开宿舍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灯,关好门窗,锁好柜门、房门。学生贵重物品要入柜锁好,不得随意乱放。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学生外出活动或假期离校期间,个人物品由本人保管。

(六)学生宿舍不准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不准私拉电线,电器维修应找电工,不得私自拆卸、维修,不准用台灯照明。

(七)宿舍楼内,严禁存放物品和堆放垃圾,保证通道畅通,保障消防器材的完好。严禁在室内燃烧废纸、杂物。

(八)学生宿舍如发现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和保卫处报告。同时要注意保密并及时向兰考三农职业学院保卫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四、学生宿舍使用管理

学生入住、搬离宿舍时,由各系部和后勤管理处共同清点公共物品和其他设施,办理交接手续。

五、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确需校外住宿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加强教育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学生在校外租住需向系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并填写校外租房住宿申请表(见附件一)。系根据学生基本情况作出批示,报学院批准。学生基本情况是指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

2、在批准学生校外住宿至正式确定外住前应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系学生管理部门向学生家长寄发《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校外租房住宿告家长书》,说明学校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规定,并征得家长的签字确认(见附 件二),否则不得批准学生校外住宿。

3、各系建立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档案,明确学生校外租住地址,同时掌握学生租住地址变更情况,并明确联系方式。

4、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如因此出现旷课、迟到等现象,应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并给予恰当处理。

5、各系定期召集外住学生,进行相关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注重婚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在正确的行为规范中完成学业。

6、除非学生在一学年内完全不在学校住宿,否则应全额交齐住宿费用。

7、各系要严格控制校外住宿学生数量,各系公寓管理小组要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及时发现未经批准的外住学生,同时检查学生夜不归宿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8、凡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的学生,经教育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或停止外住的,可免于纪律处分,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事件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9、各系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保障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稳定。

 

附件一: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入学日期


系别


专业


年级


 

本人联

系电话


家长

联系

电话


 

租住地址


 

房屋出租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

一、在校外住宿期间,加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自我保护。

二、定期向辅导员和班主任书面汇报校外住宿情况。

三、因本人校外住宿发生各类事故而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学校免除责任。

学生家长意见:

家长签名:

辅导员意见: 签名:

系意见:签名盖章:

 

 

学院意见:

 

 

盖章:  

 

 

 

注: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并由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本人、系、学生处各存留一

 

附件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校外租房住宿告家长书

 

学生家长:

同学在我院 专业 班就读,现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拟批准其在   居住。

学校要求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注意安全,提高防火、 防盗意识,做好自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情况。

如果您同意学生校外租住,请您阅后签名,将回执寄:兰考三农职业学院  收。如果不同意学生校外租住,请联系所在系管理人员做好学生的说服教育工作。

地址:兰考县中州路西段邮编:475300

 

 

           

学生在校外住宿,是经我们家长同意的,我们会教育他(她)注意安全,做好自我保护工作,遵守各项法 律法规,并按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家长签名: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毕业生离校期间的纪律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离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在离校前发生违纪行为的,按《违纪处分条例》加重处罚。

2、严禁在校内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宿舍内喝酒;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禁用电器及明火设备; 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弃物品。

3、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服从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 严禁到校外观看通宵电影、录像。严禁在宿舍留宿外人及异性。

4、要保证宿舍内的设施和公物完好无缺(如家具、 门窗、玻璃等)。严禁用床板制作木箱或包装行李。严禁破坏公物。

5、严禁在宿舍内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严禁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事情。

6、出售废旧物品,要将物品拿到宿舍外进行交易, 严禁将买主带入宿舍。

7、学校发放的体育器材,班级荣获的奖状、镜子等奖品,由班长统一送交系学工办,不得损坏和转送他班或个人。

8、严禁在宿舍墙壁,门窗、壁橱表面乱写、乱画。

9、毕业生(含自费生、进修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将宿舍卫生清扫干净后离校(公寓管理室届时封门)因故不能离校需继续住宿的,由公寓管理室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费。

经学生公寓管理室验收宿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发现公物被破坏,在没有查清责任前,扣发该寝室学生的派遣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校规校纪从重处理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发就业推荐书、扣发毕业证、停发档案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接收单位通报。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1、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应随身携带。新生入学注册后,办理学生证一个仅收工本费

2、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时,由学生所在系、部统一 组织填写(“乘车区间” 一栏的下车站名,应填写离家最近且最方便的火车站名,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汇总后交学生处学籍科统一验证盖章。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加盖注册专用图章)。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4、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要注意保管,严防 丢失。不得转借他(她)人。学生证各栏内容不得自行涂改,违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证内容如需改变,需持有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查核准后,由学生处处理。

5、损坏学生证的学生,须持书面说明并上交原损坏证,经系、部审核批准,并持系、部相应证明到计财处交纳成本费后,于每周二下午由学生处学籍科集中办理换证。换发工作时间周期为一周。

6、丢失学生证的学生,须本人到《铁道报社》或其它市级以上报社办理登报挂失声明,然后持登报声明并交纳成本费后,于每周二下午到学生处学籍科补办学生证。补办工作时间周期为一周。

7、补发的学生证另行编号,换发的学生证原号不变。学生补发和换发学生证后均需到所在系、部办公室补办各学期报到注册手续(加盖注册专用图章)。

8、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转学,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丢失学生证须出示登报证明。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顶岗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动手能力和提高职业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熟悉工作流程、掌握操作技能、养成职业习惯、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以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重要环节。加强和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促进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实习的过程管理更加科学化,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并在工作中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的实习行为,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院部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各类实习。

第二条  院部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融入行业(企业)优秀文化观念,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顶岗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教学院部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以及实习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  顶岗实习有学校、学生与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经三方共同努力,达到共赢。三方应加强协调,保证顶岗实习顺利进行。院部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选择实习单位应遵循的原则:1.能满足顶岗实习教学目标的要求;2.有利于专业知识和实践相结合;3.有利于毕业生就业;4.就地就近,节约开支;5.有利于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相结合。

第六条  院部应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顶岗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监控与协调。

3.负责审查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大纲,审定学生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定期检查各院的实习工作质量,开展对院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评估,组织经验交流。

4.协调各级部门之间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八条  院部学生顶岗实习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学院与企业、行业联系,签订协议,建立实习基地。根据专业性质,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实习单位,并不断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2.学院与企业合作制定本院部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企业生产要求,院部与企业共同确定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建立学生顶岗实习监督管理机制,制定质量评价指标,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4.选定校内外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导检查其工作。

5.负责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的纪律和安全教育。检查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学生顶岗实习成绩上报和归档。

第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企业的职责

1.企业与院部共同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安排实习学生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学生顶岗实习活动。

2.选定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企业方面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

3.企业与院部共同做好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4.配合院部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监控和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负责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实行学校指导教师和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教师既是实践训练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教学工作。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对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顶岗实习任务的教师,院部应安排其他教师进行帮助。指导教师一般应提前安排,使学生在深入企业之前能与指导教师有较好的沟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中聘任。

1. 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根据顶岗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3)负责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每周至少保持一次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或与实习生本人联系一次,以掌握学生的动态。对学生比较集中的外地实习单位,院部要合理安排学生指导教师全程跟班指导。

4)实习指导教师要积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工作,与学生常沟通,常交流,关心他们的业务锻炼、能力培养,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定期检查实习进度,反馈实习意见,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等,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6)指导教师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管理,认真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指导周报表》,并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院部存档。

2. 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参与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应作好指导记录。

2)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或论文,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3)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并写出顶岗实习鉴定意见。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大纲,编制顶岗实习计划。在顶岗实习开始前,学院应编制各专业《顶岗实习教学大纲》、《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等教学文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1)制定《顶岗实习教学大纲》

《顶岗实习教学大纲》是编制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顶岗实习教学大纲》。《顶岗实习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习性质、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办法与成绩评定标准;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等。

2)编制《顶岗实习实施计划》

《顶岗实习实施计划》是按照《顶岗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条件而制定的顶岗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顶岗实习实施计划》一般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方式与地点、日程安排等。《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由院部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制订。经过批准的《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毕业实习时间、地点等重要内容,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3)为提高顶岗实习效果,各学院也可编印《顶岗实习手册》,明确顶岗实习规定、实习内容与要求等,便于学生实习。

2.落实实习单位

3.选配实习指导教师

4.做好实习动员工作

顶岗实习前,院部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实习纪律等要求,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5.监控实习过程

院部应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实习质量,教师指导质量进行有效管理与监控,及时研究处理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顶岗实习质量。

6.组织开展学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及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7.做好毕业实习总结和毕业实习文件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一般安排在第五或第六学期。确需增加顶岗实习时间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前移相应课程的方式,和生产紧密结合的课程,也可以采取现场教学的方式,但都应科学设计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组织形式分为两种:集中实习、分散实习。

集中实习:院部联系学生顶岗实习单位或实习基地,分派学生集中实习。

分散实习:由学生自己寻找、挑选和联系实习单位,院部安排分散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进行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要严格控制,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实习效果。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注重对新建立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院部、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院部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专业班组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院部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院部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院部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院部、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院部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院部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院部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院部应根据专业培养,具体制定《学生顶岗实习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院部报告。院部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第二十条  院部应督促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吃住行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五章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在顶岗实习结束之后,学生应及时将实习总结、实习记录、实习单位对学生的综合评定材料或聘用意见、以及有关佐证学生本人实习质量的材料、奖励或证明交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组织纪律、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质量、实习单位意见、实习指导教师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出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五级记分制评定。院部应根据专业情况制定具体的顶岗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顶岗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周志、实习总结表填写不能显示真实实习状况;

2.未参加顶岗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顶岗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4.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与实习指导教师失去联系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者。

第二十五条  顶岗实习的检查与总结

1.教务处、院部应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主要检查实习大纲的落实情况、顶岗实习计划的实施情况、实习进展情况、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与指导质量、学生的顶岗实习质量、遵守纪律情况等。

2.院部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教学大纲(3)顶岗实习实施计划;(4)《学生顶岗实习登记表》;(5)《学生分散实习申请表》;(6)《学生顶岗实习周志》(7)《学生顶岗实习总结表》;(8)《顶岗实习指导周报表》;(9)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10)《学生顶岗实习成绩汇总表》;(11)其它相关实习材料。

3.院部可采取学生座谈会、指导教师座谈会、走访毕业实习单位等形式,对实习工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总结一般应包括《实习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方面内容。实习工作结束后院部将实习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院部和教师,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落实“以育人为 核心,以服务为基础,以管理促发展”的学生工作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学生受到各级纪律处分者均属违纪 学生。

第二条  各院系负责对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班主任(或辅导员)为主要跟踪教育负责人。

第三条  对于违纪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并通过各 种教育途径,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极改正。

第四条  凡已受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应结合学生特点注意方 式、方法,要防止其再次违纪又必须避免伤其自尊心, 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集中组织学习、组织 集体活动、个别谈话教育、思想动态汇报、心理疏导等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取得家长的协助与支持。

第七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根据违纪情况,结合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强化教育, 提高学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三章  违纪学生思想动态汇报

第八条  为掌握违纪学生思想动向,对违纪学生实行 思想汇报制度。

第九条  违纪学生每月定期向辅导员或班主任上交书 面思想汇报一次,每月不定期口头方式思想汇报一次, 相关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教育工作,做好跟踪教育 记录,并对其具体表现情况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十条   违纪学生汇报内容包括:本人对违纪事件的认识,近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对学生某违纪现象的看法观点等。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日常和定期考核作为升、降级处分或撤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考核

第十二条  跟踪帮教人员对违纪学生每月考核一次,填写《山东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跟踪考核表》。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1、违纪学生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思想转变情况;

2、学生的日常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其上交思想汇报的时效性、主动性;

3、学生是否有旷课、迟到及早退等现象,集体活动参与情况;

4、是否有再次违纪情况。

第十四条  各考核项目由在班和在校情况组成。在班情况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考核,在校情况由系学生处负责考核,处分结束将考核结果记录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管理科留存。

第五章  升级处分和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升级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降级纪律处分直至撤 消处分。

第十六条  降级处分时限自处分决定生效或上一次降级处分决定生效起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撤销最短时限要求为:警告处分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六个月,记过处分为九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再次违纪行为或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给予升级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表现者,可给予降级纪律处分:

1、对自己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在行动上有积极表现;

2、积极参与班级或学校的活动且无旷课记录;

3、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有突出表现或事迹者;

4、月考核连续三个月被认为优秀者。

第六章  撤销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 在思想上、行动上达到合格学生标准或有突出表现,且已达到撤销期限者,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给予撤销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撤销纪律处分需填写《受处分学生违纪后情况鉴定表》,由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学校审批后方可撤销

第二十二条凡纪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一律不推荐就业,政治审查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处。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搞好我院精神文明和平安校园建设,现将保卫制度规定如下:

1、我院大门供学院教职工、学生出入,遇有值班人员查询时,要如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管理,学生凭学生证,外来建筑队、施工队、临时工、打工等人员,凭临时劳务证出入。

2、凡来我院联系工作,探亲访友人员,须持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会客证后方可入院内,未经允许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我院游览、照相等。

3、任何人携带行李、物品出院门,均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写清携带物品名称、数量,经门卫人员核对后方可通行。运出物资器材,须持主管单位出门证方可离校。

4、机动车辆出入院门应在停车线以外停车,接受门卫人员查询,外单位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我院须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各种出租汽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院内。

5、外单位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来院须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骑行各种非机动车辆者,必须在停车线以外下车,步行推车进入,不得骑行从大门出入,对无牌、无锁、撬锁及其它可疑车辆,门卫人员有权予以查扣。

6、学院大门口不准摆摊设点,禁止张贴宣传品,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7、学院大门每天早上七时开门,晚七时关闭,凡院门关闭后,各种人员或车辆出入,应接受门卫人员查询,登记后方可通行。

8、学校地处环境复杂,学生不要单人或双人外出,尤其是女生。

9、不要吸烟玩火。

10、不要进周边村庄滋事,破坏农作物。

11、不要进周边网吧、歌厅上网练歌。

12、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要求,为发挥实践育人优势,鼓励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党政机关、工厂、学校、农村和社会进行的以专业知识为主其它相关知识为辅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包括“三下乡”、“四进社区”活动、大型勤务活动、寒暑假见习、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实践育人思想,把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始终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及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六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下,由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管系部由党(总)支部、行政领导及团总支组成各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协调。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大型勤务活动、寒暑假见习、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

第三章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实施,系、部考核工作由团总支具体负责。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年社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天,对学校组织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应积极参加。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评价表》,该表必须经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报告、论文或活动小结。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系部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重点团队)、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和表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级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主要条件:

(一)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

(二)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

(三)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好评。

第十四条 校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论文、小结评比主要标准:

(一)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

(二)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三)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内容详实;

(四)篇幅适宜,不少于1500字;

(五)有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十五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重点团队)主要标准:

(一)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二)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三)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四)宣传工作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

(五)完成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六)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年度内奖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在一年内不得列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班集体”等集体荣誉的评比。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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